課程名稱 |
民事訴訟法下 CODE OF CIVIL PROCEDURE(2) |
開課學期 |
97-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邱聯恭 |
課號 |
LawILS7062 |
課程識別碼 |
A41 M0142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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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3 |
全/半年 |
全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1,2(8:10~10:00)星期五1,2(8:10~10:00) |
上課地點 |
科法2科法2 |
備註 |
與許士宦合開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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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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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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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大綱內容:
在法律學之全部領域中,民事訴訟法學係最切需兼顧理論與實務,以使其間相銜接之一門學問體系。又,我國現行之民事訴訟法係繼受自德、奧、日等國法典,其相關學問之研求,特需同時致力於克服如何本土化,以及如何與母法國之理論狀況、運作實態相比較、印證等課題〔請參照邱聯恭「民事訴訟法學之回顧與展望」(法學叢刊雜誌社編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一五二頁;同「民事程序法學之回顧與展望」(台大法學基金會編一九九五年刊)二七頁〕。因此,本課程擬本於任課教授所具多年之審判實務經驗及長期之理論鑽研心得,就下列項目,協助學生修得:關涉民事訴訟法解釋論、立法論之前導理論,以及如何使其與相關實務運作相銜接之知識、能力。
壹、緒論
一、憲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聯
二、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聯
三、紛爭事件類型論與訴訟制度機能論之關聯
四、程序法上諸基本要求之相互關聯
貳、本論
一、訴訟審理之諸原則
二、訴訟主體論
三、訴訟之開始
四、審判之對象
五、複雜訴訟型態
六、訴訟之審理
七、訴訟程序之終結
八、特別訴訟程序
九、上訴程序
十、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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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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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大綱內容:
在法律學之全部領域中,民事訴訟法學係最切需兼顧理論與實務,以使其間相銜接之一門學問體系。又,我國現行之民事訴訟法係繼受自德、奧、日等國法典,其相關學問之研求,特需同時致力於克服如何本土化,以及如何與母法國之理論狀況、運作實態相比較、印證等課題〔請參照邱聯恭「民事訴訟法學之回顧與展望」(法學叢刊雜誌社編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一五二頁;同「民事程序法學之回顧與展望」(台大法學基金會編一九九五年刊)二七頁〕。因此,本課程擬本於任課教授所具多年之審判實務經驗及長期之理論鑽研心得,就下列項目,協助學生修得:關涉民事訴訟法解釋論、立法論之前導理論,以及如何使其與相關實務運作相銜接之知識、能力。
壹、緒論
一、憲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聯
二、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聯
三、紛爭事件類型論與訴訟制度機能論之關聯
四、程序法上諸基本要求之相互關聯
貳、本論
一、訴訟審理之諸原則
二、訴訟主體論
三、訴訟之開始
四、審判之對象
五、複雜訴訟型態
六、訴訟之審理
七、訴訟程序之終結
八、特別訴訟程序
九、上訴程序
十、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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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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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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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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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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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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